职权名称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650105222CF027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商务局(粮食局)


实施依据

【法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